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1282刑更7号

 

罪犯蔡燕京,曾用名蔡燕金,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80119482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葛家埭7-42号,住靖江市生祠镇新跃村新丰农贸菜场旁。

2023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23)苏1282刑初493刑事判决,以蔡燕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四千元。2023年12月29日,罪犯蔡燕京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决定对罪犯蔡燕京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6月25日,罪犯蔡燕京以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2024年6月20日,罪犯蔡燕京在靖江市人民医院分娩一男婴。经靖江市司法局调查,罪犯蔡燕京前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够服从监管、表现良好,未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和违法犯罪记录,目前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罪犯蔡燕京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事实,有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函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蔡燕京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蔡燕京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蔡燕京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靖江市。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