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燕京诈骗罪、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苏1282刑初493刑事判决,以蔡燕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四千元。2023年12月29日,罪犯蔡燕京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决定对罪犯蔡燕京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6月25日,罪犯蔡燕京以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立案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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