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作虚假陈述?法院:罚款1000元!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珊 发布时间:2024-08-21 浏览次数:1606
近日,惠山法院在审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时,经审查确认被告某化工厂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小雪(化名)诉称,其于2012年8月入职某化工厂,然而直到2016年11月化工厂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保。期间,小雪多次要求补缴社保,但化工厂一直以其他员工均未提出此类要求、相关事项需一并处理等理由拒绝替小雪补缴社保。无奈之下,小雪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雪表示化工厂自2012年9月起开始向其转账支付工资,并向法院提交了其银行流水。银行流水显示,2012年9月有收到一笔转账金额为2400元,摘要款项性质为“工资”的款项。但化工厂抗辩称,上述银行流水未显示交易对象信息,无法据此证明是其向小雪发放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从2016年11月其为小雪缴纳社保开始计算。
承办人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虚假陈述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化工厂再次明确表示,其未向小雪支付过上述款项,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小雪并非其工厂员工。
为查明上述款项的具体交易对象,承办人至案涉银行调查取证。银行向法院出具了化工厂盖章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显示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化工厂每月均向小雪发放工资,其中2012年8月的工资单上明确载明小雪当月的工资为2400元。
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了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法院认定化工厂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故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向化工厂训诫后,化工厂出具了悔过书,表示已认识到了虚假陈述的错误,并保证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对相关主体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