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酷暑,每天都骄阳似火、热浪袭人,不少劳动者头顶烈日,身处高温“烤”验,用人单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便成为劳动者高温天气下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高温津贴,又称高温补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发放因地区而异,在满足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下,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三起因高温津贴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在33℃以下的室内场所办公的

无权主张高温津贴

 李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服饰公司,从事电商客服工作。李某在公司工作至当年12月26日,后就2021年高温津贴等诉至吴中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工作场所主要在室内,故对李某主张的高温津贴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露天,以及工作场所具体的环境温度。该案中,李某作为电商客服,其工作地点在室内,虽其主张偶尔需至无降温措施的仓库选品发货,但从实际履行情况下,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客服工作,至仓库的频率极低,其所在办公场所已有降温措施,温度保持在33℃以下,故其主张的高温津贴法院不予支持。

有无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高温津贴有无支付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曹某自2020年入职某公司,在生产一线工作,双方于2022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曹某就2021年高温津贴等诉至吴中法院。该公司认为,曹某工作中有电扇降温,高温津贴已在工资中足额支付,但未提供已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和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曹某支付2021年高温津贴1200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办公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亦无证据证明已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可以不按月核算吗?

蒋某于2022年8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物业公司向蒋某支付高温津贴216元,蒋某认为高温津贴支付不足,遂起诉至吴中法院。审理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其关联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发布的2022年度高温津贴发放通知,认为高温津贴已按实际高温天数及员工出勤情况,按天发放,并无不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非其单位制定,无证据证明适用于该物业公司,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故判决物业公司向蒋某补足高温津贴差额。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可依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本案中,物业公司计发高温津贴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关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劳动者也应当了解高温津贴的相关政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