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30号

    罪犯孙某新,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8年5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6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9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7日止)。

    罪犯孙某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一万五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