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64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30号
罪犯孙某新,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8年5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6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9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7日止)。
罪犯孙某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一万五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