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2号

    罪犯陈某波,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四川省宣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6年3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9日交付执行。2018年8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4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9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陈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某波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