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333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2号
罪犯陈某波,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四川省宣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6年3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9日交付执行。2018年8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4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9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陈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某波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