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28号

    罪犯崔某伟,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7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通中刑一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崔某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苏刑三终字第00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4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1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3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宁刑执字第119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6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28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罪犯崔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崔某伟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某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