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50号

    罪犯方某光,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0年11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某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28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4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26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8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4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方某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方某光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某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