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360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8号
罪犯郝某军,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文盲,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4年7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郝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郝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郝某军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9日交付执行。2018年7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4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9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郝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人民币五千元后,2017年12月18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郝某军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