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8号

    罪犯郝某军,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文盲,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4年7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郝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郝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郝某军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9日交付执行。2018年7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刑更4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9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郝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人民币五千元后,2017年12月18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执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郝某军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