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亮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468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70号
罪犯何某亮,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34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苏05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于2024年1月26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完毕。罪犯何某亮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