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4号

    罪犯赖某龙,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浙江省建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曾因犯抢劫罪,2007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

    2014年12月5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人民法院作出(2014)扬江刑初字第005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赖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扬刑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0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8日止)

    罪犯赖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人民币二千一百八十二元五角后,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苏1012执692号执行裁定,结本次执行程序;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元,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苏1012执693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罪犯赖某龙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