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赖某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533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4号
罪犯赖某龙,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浙江省建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
2014年12月5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扬江刑初字第005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赖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扬刑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0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8日止)。
罪犯赖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人民币二千一百八十二元五角后,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苏1012执69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元,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苏1012执693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罪犯赖某龙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