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515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33号
罪犯梁某龙,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6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刑更42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梁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五千五百二十七元七角四分后,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4执285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梁某龙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