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33号

    罪犯梁某龙,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6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刑更42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梁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五千五百二十七元七角四分后,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04执285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梁某龙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