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379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3号
罪犯马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9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5月2日止)。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8)苏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2日止)。
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马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