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毛某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459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30号
罪犯毛某召,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8年9月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徐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毛某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另外三名同案犯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十万零六千七百三十七元六角七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7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执字第77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1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8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5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罪犯毛某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与三名同案犯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十万六千七百三十七元六角七分,2009年6月18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徐执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予以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毛某召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某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