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2号

    罪犯潘某飞,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潘某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另外五名同案犯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五千八百九十一元五角。潘某飞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苏刑终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7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潘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与另外五名同案犯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五千八百九十一元五角,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罪犯潘某飞的二名同案犯已赔偿十四万元。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潘某飞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某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