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51号

    罪犯帅某,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帅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苏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5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帅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19年12月1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执572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帅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