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1号

    罪犯王某超,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8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12日止)。

    罪犯王某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3年11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8执187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罪犯王某超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