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423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5号
罪犯王某,男,2000年2月16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06刑初8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该犯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二万三千一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9日止)。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二万三千一百元,2024年7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己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王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