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1号

    罪犯文某金,男,1996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中专肄业,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文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苏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5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文某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文某金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某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