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7号

    罪犯严某凯,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12刑初13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严某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涉案赃款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严某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苏04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9日交付执行。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5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15日止)。

    罪犯严某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前已预缴;责令退赔涉案赃款,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苏0412执恢651号执行裁定,证明对罪犯严某凯执行到位人民币八十五万三千二百九十一元,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严某凯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某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