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8号

    罪犯颜某昌,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颜某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33年11月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苏刑终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颜某昌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颜某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苏0706执3846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颜某昌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某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