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颜某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354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8号
罪犯颜某昌,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颜某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33年11月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苏刑终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颜某昌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颜某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苏0706执3846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颜某昌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某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