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470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56号
罪犯杨某红,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7年3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0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七千六百九十五元九角七分。杨某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苏04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7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9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9日止)。
罪犯杨某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该犯与二名同案犯犯罪所得一百一十万三千零六十元九角七分,追缴与一名同案犯犯罪所得八万四千六百三十五元,2018年6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04第2969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并结案。罪犯杨某红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