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利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454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38号
罪犯张某利,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5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一名同案犯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七百六十三元六角五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张某利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苏刑终257号刑事裁定,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苏刑终257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以罪犯张某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1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张某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受害者家属在二审期间接受赔偿款,同时承诺不再申请执行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罪犯张某利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