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9号

    罪犯张某文,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河南省罗山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09刑初17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文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苏05刑终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张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