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535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7号
罪犯郑某文,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0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郑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3年4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10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67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7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郑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2020年9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执760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罪犯郑某文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