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47号

    罪犯郑某文,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0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郑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3年4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10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67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7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郑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2020年9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执760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罪犯郑某文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