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31号

    罪犯周某军,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3年4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刑执字第0066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6年2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周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某军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