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435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31号
罪犯周某军,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3年4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刑执字第0066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6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周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某军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