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学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505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5号
罪犯朱某学,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7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19)苏05刑终11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朱某学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2021)苏0507执736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到人民币六万零一百元,本案中罪犯朱某学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罪犯朱某学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