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5号

    罪犯朱某学,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7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19)苏05刑终11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朱某学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2021)苏0507执736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到人民币六万零一百元,本案中罪犯朱某学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罪犯朱某学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