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60号

    罪犯宗某敏,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宗某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84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7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1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8日止)。

    罪犯宗某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13)秦执字第1130号结案说明,证明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罪犯宗某敏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宗某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