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89号

    罪犯郭某,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04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1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苏04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5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3月24日止)。

    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及退出违法所得,2024年7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江苏省南京监狱发函,证明已全部履行完毕。罪犯陆童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