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80号

    罪犯李某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5年9月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003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01刑更4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李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苏0582执4469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李某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