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516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80号
罪犯李某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5年9月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003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李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苏0582执4469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罪犯李某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