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88号

    罪犯李某链,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2011年7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3日刑满释放。

    2019年4月17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82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5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

    罪犯李某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3年7月17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罪犯李某链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