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链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451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88号
罪犯李某链,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2011年7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3日刑满释放。
2019年4月17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82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5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
罪犯李某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3年7月17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罪犯李某链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