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370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78号
罪犯刘某,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35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罪犯刘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