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76号

    罪犯陆某兵,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13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9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万一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陆某兵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苏06刑终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7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0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1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陆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一千九百元已履行。罪犯陆某兵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某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