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14号

    罪犯速某杰,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玄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速某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速某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宁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玄刑初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速某杰的刑期裁定为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0日止)。

    罪犯速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追缴赃款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发还被害单位,2011年8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玄检反处扣[2009]3号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证明已处置完毕;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8年8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2执2344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速某杰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速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