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15

    罪犯孙某,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04196306142436,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8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办案机关的贿赂款三百万零九千一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孙某退缴的受贿所得共计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青铜鼎(耳径20CM)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置;剩余赃款人民币十万元,继续向孙某追缴后予以没收。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苏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向孙某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6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执83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全部执行完毕并结案。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孙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