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379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10号
罪犯王某波,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5月24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9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波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预缴)。王某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苏03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16日止)。
罪犯王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王某波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