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10号

    罪犯王某波,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5月24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9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波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预缴)。王某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苏03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16日止)。

    罪犯王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王某波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