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382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309号
罪犯王某,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河北省高邑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3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3年3月10日已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王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