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吴某飞,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研究生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5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盐城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吴某飞涉案赃款,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的其他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22年3月29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923执2058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并结案。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罪犯无吴某飞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