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667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85号
罪犯肖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玄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29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交付执行。2017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28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4日止)。
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3年8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02执1043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肖某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