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87号

    罪犯徐某君,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5月14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82刑初11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9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8日止)。

    罪犯徐某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4年7月10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已履行完毕。罪犯徐某君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