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75号

    罪犯许某正,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9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1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某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月7日止)。

    罪犯许某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罪犯许某正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某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