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7号

    罪犯洪某凡,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9年7月1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4刑初5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某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洪某凡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苏13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2日止)。

    罪犯洪某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履行。罪犯洪某凡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某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