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洪某凡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2 浏览次数:432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7号
罪犯洪某凡,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9年7月1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4刑初5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某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洪某凡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苏13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2日止)。
罪犯洪某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履行。罪犯洪某凡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某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