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10号

    罪犯吴某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9年7月2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84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吴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苏10刑终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4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13日止)。

    罪犯吴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2021年11月9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84执恢558号结案通知书,证明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罪犯吴某强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