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罪犯陆洪云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8-09 浏览次数:38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陆洪云,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本院于2024年6月4日作出(2024)苏028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陆洪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罪犯陆洪云以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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