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范一涛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8-08 浏览次数:376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范一涛,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2024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24)苏0282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范一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因范一涛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公示期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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