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许海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427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许海龙,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汉族。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了(2024)苏028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许海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罪犯许海龙以以其患有肝功能不全、脂肪肝、右肾囊肿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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