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王建庭暂予监外执行立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458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王建庭,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2024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24)苏028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建庭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罪犯王建庭以其患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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