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关于罪犯李富生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8-10 浏览次数:481
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关于罪犯李富生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李富生,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321199012023154,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荣县乐德镇牌坊村6组26号,居住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租房。
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苏028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李富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富生于2024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判决生效后,宜兴市看守所以罪犯李富生患慢加亚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度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为由,建议对罪犯李富生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
经查,李富生患慢加亚急性肝衰竭、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肝占位性病变、低蛋白血症等病,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富生暂予监外执行,并由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13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刘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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