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茹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54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4号
罪犯曹某茹,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2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六千元。曹某茹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苏12刑终47-2号刑事裁定,准许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茹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六千元。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赃款,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1203执1207号结案通知书一份,载明曹某茹赃款及罚金已执行完毕,家属提供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票据一张,于2022日12月9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86000元票据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