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4

    罪犯曹某茹,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2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六千元。曹某茹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苏12刑终47-2号刑事裁定,准许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茹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六千元。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赃款,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1203执1207号结案通知书一份,载明曹某茹赃款及罚金已执行完毕,家属提供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票据一张,于2022日12月9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86000元票据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