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1

    罪犯陈某男,女,1998年2月11日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高中肄业,打工。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9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66944元连同其他同案犯退出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罪犯陈某男家属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2月28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36944元,共提供单据2张;又于2022年8月5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三万五千元,共提供单据1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