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62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1号
罪犯陈某男,女,1998年2月11日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高中肄业,打工。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9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66944元连同其他同案犯退出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罪犯陈某男家属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2月28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36944元,共提供单据2张;又于2022年8月5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三万五千元,共提供单据1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